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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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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請問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程式,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第十四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第十五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
(二)傷情介紹,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
(三)作出鑑定的依據;
(四)鑑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