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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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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程式有哪些
工傷 勞動能力鑑定有哪些程式?
工傷 勞動能力鑑定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首先,應該經過治療後,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這樣便於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聘請的醫療專家對傷情進行鑑定;第二是職工經工傷治療後,發現因工傷的原因造成職工身體上的殘疾;第三是工傷職工的殘疾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應該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時所依據的的尺度,是確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我國目前實施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1996年國家釋出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1996),這是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勞動能力鑑定,是以《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作為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