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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挽回瀆職罪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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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挽回瀆職罪的損失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瀆職罪損失如何認定

按照濫用職權行為實施前既有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失金額來認定,損失金額包括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和由此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