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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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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挽回損失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被詐騙後如何挽回損失

追回損失可能存在三種情況:
1、全部追回:如果贓款沒有被揮霍,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及時收繳,發還被害人。
2、部分追回:如果贓款被犯罪人揮霍了一部分,公安機關只能追回剩餘部分的,追回剩餘的這部分,發還被害人。
3、無法追回:如果贓款被全部揮霍,公安機關無法追回的,則不能追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詐騙罪的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