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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家事糾紛 閱讀(1.72W)

誰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在我國,多數精神病人都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是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的,因此需要設立監護人對其行為做出監督。那麼現實中,誰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誰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3、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何確定監護人?

如何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說,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被監護的精神病患者,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已經比較清楚誰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了吧。對於成年精神病人來講,一般是由其配偶作為其監護人,沒有配偶的則由父母或子女作為監護人。而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則一般為其親生父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