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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的索賠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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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的索賠程式
建築工程的索賠程式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給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