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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行賄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行賄罪的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行賄罪客體: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和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三)行賄罪主觀要件:故意,並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行為人如果不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或者謀取的是正當利益,那麼不構成犯罪。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法律規定行賄罪是如何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