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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幹活受傷死亡應該怎麼樣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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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幹活受傷死亡應該怎麼樣賠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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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死亡事故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發生死亡事故之後計算賠償金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賠償金按照統籌地區的標準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 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卹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

1、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工傷導致員工死亡的,可以依法獲得很多的賠償費用,因為工傷,工傷一方屬於受害者,所以對於工亡的員工,只能通過補償器配偶親人的方式來進行有效賠償,親屬可以獲得撫卹金,還可以獲得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工傷費用的賠償是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