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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違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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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違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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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服務期後解除合同違約嗎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一定的關聯但也有本質區別。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但服務期協議仍然在有效期內的話,勞動者應當繼續為用人單位服務至服務期期限屆滿之日止。

勞動者在服務期協議屆滿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裡的解除勞動關係包括幾種情況:1、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2、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在這兩種情況下,勞動者需要對無法繼續履行的服務期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在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中並不包括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款。除此之外,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通過上述兩個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看出,如果處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無論是自己提出離職還是被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都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反服務期協議的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就服務期約定違約金。通過專項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並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但是約定違約金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隨意約定。約定服務期之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服務期違約責任,但是試用期內的不需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