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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與勞動者續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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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與勞動者續簽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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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有續簽合同

單位沒有續簽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具體有: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