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合肥市拆遷安置協議由誰簽訂

法律 閱讀(1.11W)
合肥市拆遷安置協議由誰簽訂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如何防範拆遷安置協議簽訂風險

1、未與任何拆遷主體簽訂書面協議,或只是簽了空白協議。

有的被拆遷戶甚至領了部分拆遷款,但是沒有人跟他們籤協議。有的被拆遷戶被逼迫簽了空白協議,但是具體協議內容一概不清楚。這是在簽署拆遷安置協議時,常常會遇到的風險之一,該風險一方面因被拆遷戶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強勢或自身違法而生。因此,不籤協議或逼迫被拆遷戶簽署空白協議,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尤其是對補償款數額、安置房套數等問題上,都極容易產生糾紛。

2、拆遷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中,對於房屋的具體面積、門牌號等在協議中約定不清。

造成潛在的協議約定不明,繼而造成協議雙方,尤其是協議甲方在履行協議時相互扯皮。華律網小編代理的一起農村宅基地騰退案件中即存在這種情形,因事發拆遷起於2002年,當時的拆遷法規,拆遷政策尚不齊全。被拆遷人在與村委會簽署的拆遷協議中,對於安置房的具體面積大小、具體位置、具體門牌號等約定並不清楚。被拆遷戶每次找到村委會要求履行協議時,村委會總是以無房無錢推脫。最終協議遲遲未能履行,不得已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於此種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也做了明文規定,即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因此,即便合同約定不明,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拆遷協議簽訂雙方完全可以協議補充,無法協議補充時,應當依照合同相應條款或交易習慣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