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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後風險何時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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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後風險何時轉移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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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風險何時轉移


買賣合同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1、如果買賣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約定轉移風險。

2、合同沒有約定情況下,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

出賣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對交付地點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轉移。

3、違約情形下的風險轉移

因買受人的原因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之後,已經知道合同風險是什麼了吧。很多時候,在合同的履行中產生的風險都是不利的,此時當事人一定要注意了,儘快的採取相應措施,才能避免合同風險給自己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