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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規定民事訴訟時效的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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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規定民事訴訟時效的延長時間
該如何規定民事訴訟時效的延長時間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延長訴訟期:
1、通過書面的方式催還,自寬限之日或者催還之日起,重新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
2、可以重新打借條或者更改還款期限,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
3、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4、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並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