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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能否約定延長

訴訟管轄 閱讀(1.19W)

不能,訴訟時效是債權人向法院要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訴訟時效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自由約定。所以,當事人約定縮短或者延長訴訟時效的,法院不予認可。

民事訴訟時效能否約定延長

《最高法院關於訴訟時效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權利的制度。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之一是為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和其他社會關係的穩定。因為如果權利人的權利行使沒有時間限制的話,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就會長期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這種不穩定的狀態將對國家的穩定和人民的生活產生不良影響;

其目的之二是促使權利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沒有時效限制,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行使就沒有緊迫感,即不能促使當事人積極維護權利和履行義務,降低物質財富在市場交易中的經濟效益;其目的之三是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處理民事糾紛。如果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隨著時間的推移,案件的客觀情況就難以查清,將增加法院的審判難度。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適用範圍:

1、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效力:

1、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2、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

4、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

5、因為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按照《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來看的話這個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是法律上規定好的,至於雙方如果要自行延長或者縮短這個訴訟時效的話是不可以的,就算自行進行更改了,這個法律上也不會承認和支援的,而且這個訴訟時效也有他自己的適用範圍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