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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延長由誰決定?

訴訟管轄 閱讀(2.3W)

一、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延長由誰決定?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延長由誰決定?

由法院決定,訴訟時效延長是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延長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而不是在訴訟時效過程中。同時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觀情況予以掌握。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以上就是最長訴訟時效的相關認定和處理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訴訟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