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壟斷協議的型別包括哪些

法律 閱讀(1.15W)
壟斷協議的型別包括哪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壟斷協議的型別包括哪些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壟斷協議的型別包括哪些
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
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包括橫向的協議和縱向的協議。橫向協議通俗的說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同協議。比如一個市場區域,只有兩家手機生產商,於是兩個手機生產商達成協議,每年手機出貨量不得高於10萬臺,所銷售的手機價格最低不低於兩千元,這樣的協議就是橫向協議。縱向協議,是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關於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這種情況多發於品牌廠商與經銷商之間,比如出名的強生公司曾在經銷協議中要求醫藥縫線的經銷商不得以低於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這樣的協議即屬於縱向的壟斷協議。
法律依據:
《反壟斷法》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裝置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