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農村房屋買賣怎麼進行

法律 閱讀(2.97W)
農村房屋買賣怎麼進行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農村房屋買賣效力該怎麼進行認定


根據司法實踐,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並非都認定為有效或無效,而應按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對於轉讓給城鎮居民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管理條例等也對宅基地使用權規定了禁止轉讓。此外,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6日釋出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因此,從有關規定來看,轉讓給城鎮居民的合同違反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2、對於轉讓給同村或外村居民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1)窮盡我國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國家規定,並沒有關於農村房屋禁止轉讓的規定,而在民法領域,法無規定即自由;

(2)允許農民範圍內的流轉從本質上說並未違反宅基地使用權保障功能,同時也可以通過流轉使閒置的宅基地得以充分利用,解決資源配置不合理的難題;

(3)允許農民範圍內的流轉沒有違反“房地不可分”的原則,集體土地使用權從廣義而言屬於農民所有,僅在農民之間的轉讓並沒有導致建築物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分離結果,因此應當為有效,如果說這樣的流轉違反了宅基地使用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身份性,那麼通過繼受取得的方式獲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只要將戶口遷入所購農房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便可以清除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流轉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