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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抗辯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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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抗辯權有哪些

我們知道,抗辯權屬於一種形成權,會引起權利的消滅、形成或者變更。抗辯權是為對抗請求權而設立的權利。那麼,抗辯權可以放棄嗎?抗辯權的分類有哪些呢?今天,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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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有哪些優點

  我國《合同法》在保留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制度優點的同時,也吸收借鑑了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精華,構築了一個相對先進並有中國特色的不安抗辯權制度。  (一)對行使條件作了更充分詳細的規定  在傳統大陸法系中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僅限於“財產顯著減少,有難以履行的可能”的規定,但對商業信譽的喪失,技術機密的洩露以及其它諸多原因未有具體的表述,但這些都可能造成相對人履約能力的喪失。中國《合同法》突破了這個限制,把商業信譽的喪失作為判斷相對人失去履約能力的標準之一,體現了誠實信用的立法原則。同時,《合同法》還通過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概括性的規定,把一切有害於合同履行的行為都包括到相對人喪失履約能力的判定標準當中,大大拓寬了不安抗辯權的使用範圍,給合同的先履行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護。  (二)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權益,又充分照顧到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期限利益  從《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合同先履行方並沒有獲得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者要求對方提前履約的權利,在中止履約並盡了通知義務後,先履行方只能處於等待的狀態之中,而無權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提前履約,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後履行方的期限利益。因為後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其履約能力降低、難以履行的狀態可能只是暫時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還可能恢復履行能力。如果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就要求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提前履行,會對後履行方造成額外的負擔,進一步降低其履約能力,這是明顯不公平的。法律不能為了避免一種不公平的後果而造成另一種不公平,因此不給予先履行方要求後履行方提供擔保和提前履約的權利體現了對後履行方的保護。同時,《合同法》對後履行方提供擔保的行為並未作任何的限制,後履行方為了避免對方中止履行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可以自願提供擔保。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合同法》的先進性。  (三)進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辯權之後的救濟方式  不安抗辯權規定先履行方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約能力時可以中止對合同的履行,一旦對方提供了充分的擔保,則應繼續履行義務,但如果後履行方不提供擔保,那麼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辯權之後,是否可以接著解除合同呢?許多國家的法律對此的規定十分模糊。這種救濟方式的不明確導致了先履約方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中國的《合同法》明確規定:後履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進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確的救濟。  (四)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辯權的濫用  在紛繁複雜的合同實務中,難免有當事人以不安抗辯權為藉口,撕毀合同,達到毀約的目的,這與立法精神的初衷相左。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中國合同法總則第69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當負有舉證和通知兩項法定的附隨義務:(1)舉證義務。(2)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