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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詐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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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詐騙如何處理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房屋買賣糾紛如何處理

開發商惡意違約和欺詐,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解釋》中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出賣人惡意違約和欺詐,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有: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由此五種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購房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但《解釋》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並不是對《消法》第49條規定的直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有說,它在適用條件和結果上都與《消法》第49條的規定有所不同。其目的是,既依法有效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又考慮到商品房開發經營過程中的實際情況,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