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行政調解之後能不能進行行政複議

法律 閱讀(3.09W)
行政調解之後能不能進行行政複議
行政調解之後能不能進行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行政複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複議制度、和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