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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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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行政複議機關可以進行行政調解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