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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政複議的行為

行政複議 閱讀(1.94W)
不能行政複議的行為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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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行政複議的事項規定哪些行為不能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三)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四)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五)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為不可行政複議的事項;(六)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七)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八)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