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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與詐騙罪的聯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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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與詐騙罪的聯絡是什麼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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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詐騙罪的區別以及聯絡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但是,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故意產生的時間卻有著不同於普通詐騙罪的特殊之處: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換句話說,可以是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已經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使行為人萌生了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故意。後一種情況是合同詐騙犯罪尤為突出的一個特徵,並且其表現方式和手段多種多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對偵查取證的要求極為細緻、嚴格;而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於行為之初,其犯罪的臨界點都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也就是說行為人往往是在產生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之後,才進一步的通過種種詐騙手段將本身的意圖付諸於實施。這與合同詐騙前一種情況有著相似之處。以上就是合同詐騙與詐騙罪的區別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