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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能否協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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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能否協商保留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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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勞動關係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六級傷殘的待遇;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級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如果效益不好,可解除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殘疾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