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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變更逮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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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變更逮捕的情形
應當變更逮捕的情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逮捕予以變更、撤銷或解除: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3.不符合逮捕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委託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