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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變更、撤銷或解除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強制措施 閱讀(2.64W)

應當變更、撤銷或解除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應當變更、撤銷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逮捕予以變更、撤銷或解除:

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二、可以變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將逮捕予以變更或解除:

1.患有嚴重疾病的。

2.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逮捕超過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員依法有權要求解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

對逮捕超過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依法應向原批准、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原批准、決定的機關經過審查,對於查明逮捕確實超過法定期限的,有義務儘快糾正,予以變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