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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緩刑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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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緩刑如何執行
醉駕緩刑如何執行
1、醉駕被判緩刑之後,行為人將會在自己所在的社群服刑。
2、具體來說,這主要依據了我國《刑法》第75條的規定。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緩刑的行為人,應當遵守以下的要求:
(1)守法並且服從執行機關的要求;
(2)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3)遵守執行機關規定的會客要求;
(4)不得自行離開所在的縣市,必須經過批准。
這裡所說的執行機關,也就是緩刑的考察機關。具體來說,縣級的司法行政機關社群矯正機構,對社群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是緩刑的執行機關。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