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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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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的法定人數為5--19人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