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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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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暫行規定

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暫行規定

為了認真貫徹《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工作管理試行辦法》、《糧食統計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和《糧食油指商品流通統計制度》(簡稱《統計制度》),加快實現糧食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以部發[92]綜[糧]字第72號

頒佈時間:1992-02-15

實施時間:1992-02-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工作管理試行辦法》、《糧食統計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和《糧食油指商品流通統計制度》(簡稱《統計制度》),加快實現糧食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糧食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具體包括:健全基層糧食企業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實行統計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制度、統計報表管理制度、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實現統計資料處理現代化;發揮統計的資訊、諮詢和監督職能。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所屬全民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經營)企業。

第二章 基層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所屬企業,都應根據統計工作任務需要,設立統計機構(科、股、組、室等),配備專職或以統計工作為主的兼職統計人員。

第五條 基層糧食企業領導應當關心、重視統計工作,必須有一名領導分管統計工作,履行《統計法》規定的領導責任,經常指導、檢查監督本單位的糧食統計工作,保證統計人員獨立行使其合法職權。

第六條 基層糧食企業領導要吸收統計人員參加企業經營管理有關會議,讓統計人員學習、領會有關檔案精神,發揮統計的資訊、諮詢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 基層糧食企業領導要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開展統計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要關心統計人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情況。統計人員按規定評定技術職稱,並享受同等職稱待遇。

第八條 要經常組織企業收款員、付款員、驗質過磅員、制票員、保管員、票證員等有關企業務人員學習《統計制度》和有關統計知識,以保證準確填制原始記錄。

第九條 基層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責:

(一)認真執行原始記錄制度和統計臺帳制度、蒐集、整理本業務環節的各項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全面、準確、及時上報各種統計報表;

(二)蒐集、整理、管理和提供本單位的糧食、油指商品流通統計資料;

(三)開展調查研究,編寫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報告,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為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提供統計諮詢,實施統計監督;

(四)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

第十條 新增統計人員,必須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統計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要重視基層統計人員素質培養,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統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崗位培訓。對不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統計人員,要通過各種形式,組織學習和培訓,以達到中等專業知識或中等專業以上水平。

第十二條 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調動統計人員要事先經統計負責人同意。調動統計負責人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務的統計人員要事先經上級主管統計機構同意。

第十三條 基層糧食企業要建立主管統計工作領導責任制、統計負責人責任制、統計人員崗位責任制、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和統計工作競賽評比獎懲制度。

第三章 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制度

第十四條 基層糧食企業原始記錄要全面反映本單位糧油商品流通活動情況,滿足糧食業務工需要和統計、會計、業務核算的需要。糧油原始記錄的格式、聯次、傳遞程式,可以由縣或地(市)或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統一規格印刷,做到簡化實用。

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應包括糧油平價、議價購、銷、調、存、加工各業務環節的原始憑證及其結報單、彙總單,主要有:糧油收購原始憑證,糧油銷售原始憑證,糧油原始憑證、糧油加工原始憑證,糧油損耗、溢餘原始憑證,糧油平、議互換、互轉原始憑證,其他原始憑證,以及相應的結報單、彙總單。

第十六條 各種原始憑證必須統一編號,統一管理。要填明日期、品種、數量、金額、地名、性質、物件,以及記錄員、稽核員簽字(蓋章),做到原始憑證齊全、填寫及時、計量準確、記錄真實、字跡清晰。

第十七條 統計臺帳應按照糧油性質、品種、地區、來源、物件、單位、流向等建立,包括:糧油收購臺帳、糧油銷售臺帳、糧油調撥臺帳、糧油庫存臺帳、糧油購、銷、調、存總值臺帳和兼營商品總值等臺帳。

第十八條 各種統計臺帳必須格式統一、指標齊全、口徑一致、登記完整、數字準確、查詢方便,能滿足編制統計報表和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條 各種原始憑證、統計臺帳一律使用國家公佈的法定計量單位。

第二十條 平價、議價糧食經營活動應分別設定原始憑證和統計臺帳,嚴格區分使用。

第四章 基層統計報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基層糧食企業應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準確、及時上報各種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 各種統計報表編制,要根據原始記錄資料,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的報表格式、指標涵義、計算方法、統計範圍、計量單位、報送時間和報送方法等統計口徑填報,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條 要建立統計資料稽核制度,包括對原始憑證、統計臺帳的稽核,編制統計報表的稽核,統計報表上報前、上報後的稽核,做到表表銜接、表實相符。報送統計報表必須有統計負責人、製表人印章,同時加蓋報出單位公章,寫明報出日期。

第二十四條 統計報表報出後,發現有誤,應按照統計報表訂正制度規定,及時向報送單位訂正,並說明原因。

第五章 基層統計資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糧食基層企業要建立嚴格的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實現統計資料檔案化。要系統整理年度資料和各個時期的歷史資料。各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統計報表、統計分析材料等,要定期整理,按照時間順序、資料類別、保管期限(永久、長期、短期)裝訂成冊,編號立卷存檔,妥善保管。做到收集齊全、裝訂規範、保管統一、查閱方便。實行計算機資料管理的基層企業,要將資料庫中的統計資料做出備份。

第二十六條 統計人員必須自覺地遵守國家保密制度。凡屬於規定密級範圍內的統計資料,必須按保密制度規定的方法報送和管理。對外提供統計資料,要執行《統計法》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機構調整或統計人員變動,要按有關規定辦理統計資料交接手續,做到不散、不斷、不亂。

第二十八條 需要長期和永久保管的統計資料,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超過保管期限的統計資料檔案需要銷燬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完善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整體功能

第二十九條 基層糧食企業統計人員要積極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經常深入糧食商品流通各業務環節調查研究,開展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為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提供決策支援,發揮統計工作的資訊、諮詢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基層糧食企業要建立統計資料質量檢查制度,健全嚴格的統計資料質量控制辦法,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統計資料質量檢查。

第三十一條 統計資料質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是否統一、健全、規範,各項統計數字來源是否有根有據,統計與會計、業務、保管等部門的相關數字是否一致,表表、表實是否相符。年、季、月統計報表總差錯率應控制在2‰以內;

(二)各種統計報表是否按照《統計制度》規定填報,有無虛報、瞞報、漏報;

(三)統計法規、《統計制度》、國家糧食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情況;

(四)糧食計劃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統計資料質量檢查方法,分為自查、互查、抽查、普查。以定期自查為主,自查與互查相結合,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專項檢查相結合,自查與上級檢查相結合。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完善規章制度。檢查結束後,應向上級主管統計機構提交質量檢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統計計算手段要逐步實現現代化。基層糧食企業要有計劃地購置現代化計算工具,為運用微機採集、加工、整理、分析、傳輸、儲存和反饋統計資訊創造條件。

第三十四條 配置、使用計算機的企業,要制訂使用計算機的操作守則,計算機及其附屬裝置的使用、維護制度,機房工作制度等,使計算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發揮計算機應用效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商業部糧食綜合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