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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版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38W)

在房屋建建築工程施工之前首先要確定地基,要想保證質量工程首先需要保證基礎工程的質量。然後根據建築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驗收規範最新版的規定,再結合實際工程,制定驗收規範。在工程完工時需要按照該規範進行檢驗。經驗收合格,可以投入市場使用。

建築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版

建築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驗收規範

1、總 則

(1)為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統一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範。

(2)本規範適用於建築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3)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中採用的工程技術檔案、承包合同檔案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於本規範的規定。

(4)本規範應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配套使用。

(5)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術 語

2.0.1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構成建築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單層,也可以是多層。一般為淺層地基。

2.0.2 重錘夯實地基

利用重錘自由下落時的衝擊能來夯實淺層填土地基,使表面形成一層較為均勻的硬層來承受上部載荷。強夯的錘擊與落距要遠大於重錘夯實地基。

2.0.3 強夯地基

工藝與重錘夯實地基類同,但錘重與落距要遠大於重錘夯實地基。

2.0.4 注漿地基

將配置好的化學漿液或水泥漿液,通過導管注入土體孔隙中,與土體結合,發生物化反應,從而提高土體強度,減小其壓縮性和滲透性。

2.0.5 預壓地基

在原狀土上載入,使土中水排出,以實現土的預先固結,減少建築物地基後期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載力。按載入方法的不同,分為堆載預壓、真空預壓、降水預壓三種不同方法的預壓地基。

2.0.6 高壓噴射注漿地基

利用鑽機把帶有噴嘴的注漿管鑽至土層的預定位置或先鑽孔後將注漿管放至預定位置,以高壓使漿液或水從噴嘴中射出,邊旋轉邊噴射的漿液,使土體與漿液攪拌混合形成一固結體。施工採用單獨噴出水泥漿的工藝,稱為單管法;施工採用同時噴出高壓空氣與水泥漿的工藝,稱為二管法;施工採用同時噴出高壓水、高壓空氣及水泥漿的工藝,稱為三管法。

2.0.7 水泥土攪拌樁地基

利用水泥作為固化劑,通過攪拌機械將其與地基土強制攪拌,硬化後構成的地基。

2.0.8 土與灰土擠密樁地基

在原土中成孔後分層填以素土或灰土,並夯實,使填土壓密,同時擠密周圍土體,構成堅實的地基。

2.0.9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

用長螺旋鑽機鑽孔或沉管樁機成孔後,將水泥、粉煤灰及碎石混合攪拌後,泵壓或經下料斗投入孔內,構成密實的樁體。

2.0.10 錨杆靜壓樁

利用錨杆將樁分節壓入土層中的沉樁工藝。錨杆可用垂直土錨或臨時錨在混凝土底板、承臺中的地錨。

3、基本規定

3.0.1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前,必須具備完備的地質勘察資料及工程附近管線、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構造情況,必要時應作施工勘察和調查以確保工程質量及臨近建築的安全。

3.0.2 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專業資質,並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

3.0.3 從事地基基礎工程檢測及見證試驗的單位,必須具備省級以上(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3.0.4 地基基礎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規定,可再劃分若干個子分部工程。

3.0.5 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停止施工,由監理或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共同分析情況,解決問題,消除質量隱患,並應形成檔案資料。

4、地 基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築物地基的施工應具備下述資料:

(1)岩土工程勘察資料。

(2) 臨近建築物和地下設施型別、分佈及結構質量情況。

(3)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要求及需達到的標準、檢驗手段。

4.1.2 砂、石子、水泥、鋼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質量、檢驗專案、批量和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4.1.3 地基施工結束,宜在一個間歇期後,進行質量驗收,間歇期由設計確定。

4.1.4 地基加固工程,應在正式施工前進行試驗段施工,論證設定的施工引數及加固效果。為驗證加固效果所進行的載荷試驗,其施載入荷應不低於設計載荷的2倍。

4.1.5 對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其竣工後的結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準。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於3點,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應有1點,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應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4.1.6 對水泥土攪拌樁複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複合地基、砂樁地基、振衝樁複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複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複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複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量為總數的0.5%~1%,但不應小於3處。有單樁強度檢驗要求時,數量為總數的0.5%~1%,但不應少於3根。

4.1.7 除本規範第4.1.5、4.1.6條指定的主控專案外,其他主控專案及一般專案可隨意抽查,但複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攪拌樁、高壓噴射注漿樁、振衝樁、土和灰土擠密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及夯實水泥土樁至少應抽查20%。

4.2 灰土地基

4.2.1 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當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時)等材料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灰土應攪拌均勻。

4.2.2 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分層鋪設的厚度、分段施工時上下兩層的搭接長度、夯實時加水量、夯壓遍數、壓實係數。

4.2.3 施工結束後,應檢驗灰土地基的承載力。

4.2.4 灰土地基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規定。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砂、石等原材料質量、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砂、石應攪拌均勻。

4.3.2 施工過程中必須檢查分層厚度、分段施工時搭接部分的壓實情況、加水量、壓實遍數、壓實係數。

4.3.3 施工結束後,應檢驗砂石地基的承載力。

4.3.4 砂和砂石地基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規定。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施工前應對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效能(單位面積的質量、厚度、比重)、強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等做檢驗。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為一批,每批應抽查5%。

4.4.2 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清基、回填料鋪設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鋪設方向、接縫搭接長度或縫接狀況、土工合成材料與結構的連線狀況等。

4.4.3 施工結束後,應進行承載力檢驗。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應檢查粉煤灰材料,並對基槽清底狀況、地質條件予以檢驗。

4.5.2 施工過程中應檢查鋪築厚度、碾壓遍數、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區碾壓程度、壓實係數等。

4.5.3 施工結束後,應檢驗地基的承載力。

4.6 強夯地基

4.6.1 施工前應檢查夯錘重量、尺寸,落距控制手段,排水設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質。

4.6.2 施工中應檢查落距、夯擊遍數、夯點位置、夯擊範圍。

4.6.3 施工結束後,檢查被夯地基的強度並進行承載力檢驗。

4.7 注漿地基

4.7.1 施工前應掌握有關技術檔案(注漿點位置、漿液配比、注漿施工技術引數、檢測要求等)。漿液組成材料的效能符合設計要求,注漿裝置應確保正常運轉。

4.7.2 施工中應經常抽查漿液的配比及主要效能指標,注漿的順序、注漿過程中的壓力控制等。

4.7.3 施工結束後,應檢查注漿體強度、承載力等。檢查孔數為總量的2%~5%,不合格率大於或等於20%時應進行二次注漿。檢驗應在注漿後15d(砂土、黃土)或60d(粘性土)進行。

4.8 預壓地基

4.8.1 施工前應檢查施工監測措施,沉降、孔隙水壓力等原始資料,排水設施,砂井(包括袋裝砂井)、塑料排水帶的質量標準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規定。

4.8.2 堆載施工應檢查堆載高度、沉降速率。真空預壓施工應檢查密封膜的密封膜的密封效能、真空表讀數等。

4.8.3 施工結束後,應檢查地基土的強度及要求達到的其他物理力學指標,重要建築物地基應做承載力檢驗。

4.8 預壓地基

4.8.1 施工前應檢查施工監測措施,沉降、孔隙水壓力等原始資料,排水設施,砂井(包括袋裝砂井)、塑料排水帶的質量標準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規定。

4.8.2 堆載施工應檢查堆載高度、沉降速率。真空預壓施工應檢查密封膜的密封膜的密封效能、真空表讀數等。

4.8.3 施工結束後,應檢查地基土的強度及要求達到的其他物理力學指標,重要建築物地基應做承載力檢驗。

4.10 高壓噴射注漿地基

4.10.1 施工前應檢查水泥、外摻劑等的質量,樁位、壓力錶、流量表的精度和靈敏度,高壓噴射裝置的效能等。

4.10.2 施工中應檢查施工引數(壓力、水泥漿量、提升速度、旋轉速度等)及施工程式。

4.10.3 施工結束後,應檢驗樁體強度、平均直徑、樁身中心位置、樁體質量及承載力等。樁體質量及承載力檢驗應在施工結束後28d進行。

4.11 水泥土攪拌樁地基

4.11.1 施工前應檢查水泥及外摻劑的質量、樁位、攪拌機工作效能及各種計量裝置完好程度(主要是水泥漿流量計及其他計量裝置)。

4.11.2 施工中應檢查機頭提升速度、水泥漿或水泥注入量、攪拌樁的長度及標高。

4.11.3 施工結束後,應檢查樁體強度、樁體直徑及地基承載力。

4.11.4 進行強度檢驗時,對承重水泥土攪拌樁應取90d後的試件;對支護水泥土攪拌樁應取28d後的試件。

4.12 土和灰土擠密樁複合地基

4.12.1 施工前應對土及灰土的質量、樁孔放樣位置等做檢查。

4.12.2 施工中應對樁孔直徑、樁孔深度、夯擊次數、填料的含水量等做檢查。

4.12.3 施工結束後,應檢驗成樁的質量及地基承載力。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複合地基

4.13.1 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

4.13.2 施工中應檢查樁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鑽桿速度(或提拔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混合料灌入量等。

4.13.3 施工結束後,應對樁頂標高、樁位、樁體質量、地基承載力以及褥墊層的質量做檢查。

我們可以看出該規範大多是關於如何夯實地基的規範。在工程施工前,需要進行勘察,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現質量隱患,應當立即解決,並形成檔案報告,以備上級領導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