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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部加工鐵桶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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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部加工鐵桶管理暫行辦法

糧食部加工鐵桶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搞好加工鐵桶的管理工作,合理使用鋼材,保證鐵桶加工質量,提高出桶率,降低成本,節約費用開支,為四化多做貢獻,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糧食部(已變更)

文       號:[80]糧油字第9號

頒佈時間:1980-07-05

實施時間:1980-08-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鐵桶是油脂調運的專用裝具,必須按照糧食部提出的計劃與要求進行生產,以確保完成調運任務的需要。

第二條 加工鐵桶的鋼材(油桶板和帶鋼),每年由糧食部統一向國家申請,統一安排生產,統一安排調撥,任何部門、任何單位無權呼叫。

第三條 加工鐵桶的計劃,在糧食部根據資源和需要確定下達後,由糧食部門的代管單位(以下簡稱代管單位)或承受加工任務的工廠負責完成。年終結束後的三十天內,代管單位應將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總結上報糧食部。

第四條 加工鐵桶的大、小絲口蓋的帶鋼由糧食部門備料供應,價款由承受加工任務的工廠負擔;其餘輔助材料,由廠方自行解決。

第五條 糧食部下達生產計劃以後,由代管單位與承擔加工鐵桶任務的工廠(包括系統內工廠)簽訂當年加工合同(具體條款由代管單位根據情況提出,與廠方共同商定)。合同簽訂後報糧食部備案並嚴格執行,發生問題,協商解決。

第六條 加工費的核定(包括系統內工廠)原則上一年一定。在商定加工費前由廠方提出加工費明細表,經代管單位審定並報糧食部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每噸鋼板出桶率暫規定在四十隻,裝置條件較差的廠不得低於三十九隻半。達不到上述出桶率的工廠,要暫停加工。

第八條 加工鐵桶的調撥作價,由糧食部門按出廠成本加管理費核算,報經糧食部審批後作為最後結算價格。自產自用省的調撥作價,由有關省糧食廳、局核定,但不得超過糧食部規定的新桶調撥作價的規定。

第九條 鐵桶調撥費用的劃分:

(一)鐵桶調撥以運輸計劃編制的發運站、港為最後發貨點。車船開動前的一切運雜費由發桶方負擔,車船開動後的一切運雜費由收桶方負擔。

(二)發運鐵桶使用的繩子或網兜,發桶方可將價款向收桶方結算。收桶方應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的有關規定,按期辦理回運手續,原數原價返還給發桶方。

第十條 鐵桶調撥,在發運前必須進行細緻檢查,做到大、小桶蓋齊全擰緊,油漆及其外觀完整無缺方可發運。如收桶方發現大、小蓋丟失短少及非運輸過程中磨損的漆皮脫落,影響鐵桶質量等問題,應在貨到七天內通知發桶方進行處理;在貨到三十天內裝油發現滲漏現象,應及時通知發桶方進行處理。如發桶方在接通知後七天內不進行處理,收桶方有權按報廢桶作價處理。

第十一條 加工鐵桶的規格標準:桶身高度900毫米±3,桶底桶面直徑(外徑)570毫米±2;桶面要壓印“中糧”標誌。凡不符合規格標準和未壓印“中糧”標誌的鐵桶,一律不準出廠。

第十二條 為了做好加工鐵桶管理工作,代管單位有責任檢查廠方生產鐵桶質量和建議改革工藝流程,促進其提高生產技術,保證鐵桶質量。要及時掌握鐵桶發運情況。

第十三條 加工鐵桶的鋼板入庫(廠)後(包括暫存和加工用的)應按國產板、進口板及其規格分別碼垛存放,妥善保管,做到條理化,要建立與健全各項手續制度,做到帳、卡、貨三相符。

第十四條 凡已加工出廠待發的鐵桶,在發運前要墊好、碼好、苫蓋好,防止日晒雨淋生鏽。

第十五條 桶板的包裝鐵皮、墊木和加工鐵桶的邊角下料,由代管單位統一收回,充分利用;邊角下料也可委託廠方處理,但要收回貨款;處理價格和回收比例可與廠方商定,收回的貨款應衝減鐵桶成本。

第十六條 為了掌握桶板庫存和鐵桶發運情況,代管單位必須按月上報《鋼板材料收支存月報表》和《加工鐵桶收回調出月報表》(表式附後),於每月終了七天內報出,上報的數字一律按月終最後一天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0年八月十五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由糧食部補充、修改。

附表1、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