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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調運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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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調運暫行規定

食糖調運暫行規定

為了搞好食糖調運工作,明確各方的責任,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由中國副食品公司修改和解釋。過去所發文件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3-05-28

實施時間:1983-05-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搞好食糖調運工作,明確各方的責任,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商業系統進行省際之間食糖調運的主管業務單位,以及事先協商同意辦理食糖發、運、收、中轉的商業儲運公司,均須執行本規定。省、市、自治區內部批發企業之間和批零企業之間的調運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自行規定。

第三條 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問題,供貨、收貨與中轉三方應本著明確責任,手續完備,實事求是,相互配合,相互支援,互諒互讓的精神,依照本規定的原則,協商處理。

第四條 食糖調撥繼續執行商業部 (63)商糖字第642號通知和(78)商糖糖字第84號文規定的送貨制原則。發運、中轉、收貨各方都要認真貫徹“準確、及時、安全、經濟”的原則,加強計劃銜接和計劃運輸,保質保量,切實做好食糖調運工作。

第五條 食糖的調撥價格為產地車站、碼頭交貨價。食糖調撥中所發生的費用按下列辦法負擔:

(一) 發貨方在將食糖運交承運單位指定的貨位或倉庫, 所發生的費用, 由發貨方負擔。

(二) 開裝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收貨方負擔。

(三) 經商業部批准的集中發貨點發運的食糖,仍按原定的費用負擔辦法辦理。

第二章 發貨方的職責

第六條 發貨方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加強食糖的出廠驗收工作。凡是將不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食糖外運,要事先與收貨方協商一致才能發運,並根據按質論價的原則協商定價。

第七條 發貨方要根據中國副食品公司下達的食糖調撥計劃及收貨方提報的到站(港),結合食糖運輸的合理流向,及時向運輸部門提報運輸計劃。如在運輸工具、路線、時間方面有較大變化,應主動及時地與收貨方聯絡。

第八條 食糖裝車(船)時,發貨方要派人監裝、監卸。潮、油、破、滷包一律不得裝車(船)。敞車運糖使用的苫布,要認真檢查,挑選使用,確保運輸安全。

第九條 運輸途中發生的責任事故,收貨方需要發貨方提供憑證時,發貨方有責任及時出具證明。屬於發貨方責任的,應主動承擔責任;屬於運輸部門的責任,發貨方應積極提供情況,並有責任協助收貨單位向有關部門交涉,直到結案為止。

第十條 由口岸單位負責中轉的國產糖,發貨方要在每月五日前將下月所需中轉食糖的品種、數量及流向告知口岸中轉單位,以便口岸做好接轉的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裝車(船)前,發貨方要認真檢查車(船)的清潔及完好狀況,防止滲漏及汙染。裝運過有毒物品的車船,不得裝運食糖,使用煤車裝糖時,必須清掃乾淨,否則不得用於裝糖。

第十二條 發貨方要認真執行鐵道、交通兩部的有關運輸規定。託運每批食糖都要按規定辦好完善的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發貨方發運進口糖時,除執行上述各條規定外,還須做到以下幾點:(一) 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有關接卸進口商品的規定和計劃。

(二) 根據協議或合同的規定, 對進口食糖進行嚴格的全面驗收, 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儘量提高接卸效率,及時組織調運,防止壓船壓港。

(三) 主動及時地向外貿部門辦理殘損、短少等索賠事宜。

第三章 收貨方的職責

第十四條 根據中國副食品公司下達的食糖調撥計劃,收貨方接到發貨方要求提供到站(港)的電函後,應儘快提報,不得託延或拒提。

第十五條 收貨方接到發貨方的發貨預報後,應做好接卸前的一切準備工作。車(船)到達後,收貨方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除雨雪天應停止作業並由收貨方負責苫嚴捆牢外,並要認真辦理理貨手續。由鐵路、港方負責理貨的,收貨方也應積極協助辦理,並按運單上的品種、數量進行驗收。發現問題應即會同有關部門到現場查清,按實編制貨運記錄或普通記錄。

第十六條 發生短、潮、滷、殘、破、損情況時,屬發貨方責任的,收貨方應在貨到七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記錄,寄交發貨方。發貨方應在接到記錄後的五天內作出答覆或派人處理。收貨方在規定的期限內要對有問題的食糖負責保管好,以免損失蔓延。確難保管的部分,為了爭取時間,減少損失,應電告發貨方派人到現場研究處理辦法,如發貨方不能及時派人,可報經當地行政領導部門同意並出具證明,及時處理。但如果發生一次性損失超過五萬元的重大事故,應與發貨方聯絡徵得同意後處理。

第四章 中轉方的職責

第十七條 中轉單位在接到發貨方的發貨預報或到貨通知後,應即做好收、轉前的一切準備工作,保證中轉食糖接好運好。

第十八條 食糖到達後,中轉單位要按照產地中轉清單及時辦理中轉。接卸中轉時,要填制“國產糖海運中轉交接單”一式三份,待轉運後,立即郵寄收貨單位兩份,收貨單位核收後蓋章退中轉單位一份。

第十九條 運到中轉地的食糖, 如果包裝破漏,中轉單位要負責修補、加固或改換包裝,方可轉出。清掃的地腳糖,在每批中轉結束後,按比例分發給收貨方,並要有明顯的“地腳糖”標記。如果包裝發生大量破損或其它重大損失,中轉單位除加強維護外,還應緊急通知發貨方和收貨方共同派人到中轉地研究解決辦法。屬於交通、鐵道部門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應即向責任方提出賠償。

第五章 事 故 處 理

第二十條 食糖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事故,確屬承運部門責任,要按照鐵道部頒發的《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和《鐵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及交通部頒發的《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和《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的規定,會同到達站(港)做好貨運記錄,向有關責任部門辦理索賠。

第二十一條 凡不屬於交通運輸部門的責任時,應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 短件:凡屬發貨方在運輸部門指定的站(港)及專用線自裝車(船),運單上已註明“貨主自裝”,在卸車(船)時發生短件,收貨方應會同當地站(港)編制貨運記錄或普通記錄,在五天內向發貨方查詢,逾期發貨方不再負責。發貨方在接到查詢函電後,五天內做出答覆和處理,如對收貨方提出的短件損失有異議,應即派人到現場就地解決。逾期不作答覆,也未派人處理,則所發生的短件損失由發貨方負擔。

(二) 溼損: 在使用敞車發運時,收貨方在卸貨時發現由於蓬布覆蓋不嚴,破損漏雨(非因被盜蓬布破損)致使食糖受潮或短少,運單上註明是“貨主自裝”的,應即會同當地車站編制記錄或證明,在五天內電告發貨方派人到現場研究處理,確屬發貨方責任,所發生的損失由發貨方負責。如果食糖運達收貨方站(港)卸貨時,因收貨方未採取安全措施而受雨所發生的溼損,由收貨方負責。

(三) 破損:由於裝車(船)時不易發現而誤裝的破包數量,火車最多不得超過5%,船不超過7%。但由於破損造成整批食糖(包括地腳糖折算後的部分)超過定額運輸損耗的損失部分,由發貨方負擔。

(四) 汙染:由於發貨方對運輸工具的衛生狀況把關不嚴,而造成汙染損失由發貨方負擔。

(五) 溢件:收貨單位在貨車(船)到達後,要認真核實件數,發生溢件時,首先要查清情況,在七天內通知發貨方來人或來函、電處理,發貨單位必須在電、文到達後五天內將處理意見通知收貨單位。

第二十二條 食糖運輸損耗在定額以內的,由收貨方負責。超定額損耗,責任不在承運部門和收貨方的,由發貨方負責;責任屬於承運部門的,應按規定手續向承運部門索賠。運輸定額損耗率繼續按照商業部百貨局(61)商百糖字第463號文和商業部(62)商糖字第1617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貨 款 承 付

第二十三條 發貨方根據中國副食品公司下達的計劃和通知發運的食糖,收貨方不得無故拒付貨款。凡無正當理由拒付貨款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收貨方負擔。

第二十四條 由於發貨方自裝或監裝工作馬虎,如起脊、捆紮、清掃等不合規定,造成整車(船)食糖全部受潮或全部汙染時,收貨方可以全部拒付貨款。但對其中可以及時銷售的輕微潮、染部分可不拒付貨款(儲備糖除外)。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收貨方憑鐵路記錄或證明,可以拒付發貨方有問題的那部分貨款:

(一) 發貨方自裝車(船)發生的短件;

(二) 發貨方自裝車(船)由於蓬布苫蓋不嚴發生的溼損部分;

(三) 破包嚴重,超過規定的運輸定額損耗的部分;

(四) 貨主自裝車(船)發生區域性嚴重汙染或受潮的部分;

(五) 質量、包裝不合國家規定標準,事先又未取得收貨方同意的;

(六)漏損:進口糖口岸灌包部分,由於縫包少於十一針而造成漏損部分;國產糖100公斤包裝的,由於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雙細麻線交叉成十字均勻縫好,最少要縫足十針而造成漏損的部分。

第二十六條 發貨方在接到收貨方的拒付理由書後,必須在十天內作出答覆,逾期不作答覆, 收貨方即視為同意拒付。如經發貨方派人到現場協商、收貨方同意發貨方的原意見,或雙方協商取得了一致意見,則應立即承付貨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涉及的發貨方、收貨方的聯絡日期,均以收到的郵戳日期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經商業部批准並頒發實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副食品公司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條 過去所發文件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