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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跨行交易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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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跨行交易暫行規定

銀行卡跨行交易暫行規定

為保障銀行卡跨行交易的正常執行,維護參加全國銀行卡資訊交換系統各入網單位的利益,促進銀行卡業務的發展,提高銀行卡跨行資訊交換網路的服務質量,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頒佈單位:全國銀行卡辦公室

文       號:銀卡辦[2000]010號

頒佈時間:2000-10-30

實施時間:2000-10-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銀行卡跨行交易的正常執行,維護參加全國銀行卡資訊交換系統各入網單位的利益,促進銀行卡業務的發展,提高銀行卡跨行資訊交換網路的服務質量,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是加入全國銀行卡資訊交換系統的入網成員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全國銀行卡資訊交換系統(以下簡稱全國銀行卡系統)包括銀行卡資訊交換總中心(以下簡稱總中心)、經營銀行卡業務的商業銀行銀行卡處理系統(含郵政儲匯局,以下簡稱入網銀行)和城市(區域)銀行卡資訊交換中心(以下簡稱區域中心)。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銀行卡跨行交易是指通過銀行卡資訊交換總中心進行交易資訊轉接和資金清算的業務。

第二章 全國銀行卡系統各方的主要職責

第五條 總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負責銀行卡資訊交換總中心繫統的運營、管理,保證全年365天,每天24小時不間斷地聯機為各入網機構提供跨行交易資訊的轉接服務。但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交易指令有權拒絕受理。

2.根據髮卡行委託提供銀行卡跨行交易的代授權,辦理資訊查詢等服務。

3.負責提供跨行業務的資金清算資訊。

4.負責對跨行交易中發生的差錯進行處理。

5.負責對入網單位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相關業務操作培訓。

6.承擔全國銀行卡辦公室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入網銀行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行內銀行卡網路系統的運營、管理。

2.作為髮卡行時,負責本行入網絡卡片的授權、資金清算及止付名單等資訊的處理。

3.作為代理行時,負責本行所布ATM、POS等機具的管理和維護,使之處於正常使用狀態,並保證所布機具對所有加入全國銀行卡系統的銀行開放。

4.負責本行特約商戶的管理、培訓,保證本行特約商戶在接受、處理入網銀行卡時遵守本規定第八章中的相關要求。

5.負責向總中心轉發銀行卡跨行交易資訊,但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交易指令有權拒絕受理。

6.負責按時清算本行發生的跨行交易資金。

7.負責受理本行特約商戶提出的差錯處理請求及投訴。

8.負責受理本行持卡人和本行作為代理行時相關的他行持卡人提出的差錯處理請求及投訴。

9.有權就跨行交易中發生的差錯向總中心提出處理請求,並有義務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10.有權就跨行交易中產生的爭議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調解或裁決請求,並有義務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條 區域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區域銀行卡網路資訊交換系統的運營、管理。

2.負責向總中心轉發跨行交易資訊,但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交易指令有權拒絕受理。

3.負責向總中心提交所轉接的跨行交易資金清算資訊。

4.當跨行交易發生爭議時,有義務應爭議處理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5.在資訊轉接過程中與其他入網機構發生爭議時,有權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調解和裁決請求。

第三章 銀行卡聯網交易綜述

第八條 ATM交易包括ATM查詢和ATM取款。

第九條 ATM查詢交易是指持卡人在ATM終端上查詢銀行卡賬戶上的餘額和可用餘額。

第十條 ATM取款交易是指持卡人在ATM終端上提取現金。

ATM終端應接受持卡人輸入個人密碼PIN。ATM機應對取款交易做超時控制,當發生異常錯誤,交易未能成功時,ATM機應自動引發衝正。

髮卡行對取款交易必須驗證持卡人的個人標識碼PIN。對PIN出錯次數應作相應的控制,要能處理收到的重複衝正訊息。

第十一條 POS交易包括POS消費、授權、退貨等。

第十二條 POS消費是指持卡人以銀行卡進行支付結算時,由商戶在POS終端刷卡引發的交易。

第十三條 授權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費時,特約商戶使用授權請求向持卡人的髮卡行確認交易的許可。交易的請求方將需要消費的金額作為授權金額,轉發給髮卡行,髮卡行將授權應答轉發給交易的請求方。

特約商戶可以引發授權撤消交易,用於取消已被髮卡行批准的授權交易。

特約商戶可以通過結算交易來進行消費結算,髮卡行需檢查原授權交易。

第十四條 退貨是指對已成功的消費交易應持卡人要求退貨時,由商戶在POS終端上對已完成的交易作撤消而產生的交易。

目前,因各行做法不一致,發生退貨交易時,由商戶暫按各行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交易資訊的走向原則和處理流程

第十五條 銀行卡跨行交易的資訊走向依照下述原則:

只有區域中心聯網方式的,無論採取直聯或間聯,交易資訊由代理行轉區域中心後送總中心轉接。

只有行內中心聯網方式的,交易資訊經代理行行內中心送總中心轉接。

既有行內中心又有區域中心聯網方式的,由代理行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箇中心作為主幹路由,將交易資訊送總中心轉接,另一箇中心作為備份路由。

第十六條 ATM交易處理流程

ATM交易由持卡人在ATM終端上發起,資訊由代理行通過其行內中心或區域中心傳送到總中心,總中心優先通過髮卡行行內中心轉送髮卡行。髮卡行按規定對傳送來的交易作相應處理後,將響應資訊逆向傳送到代理行,驅動ATM終端完成交易。

第十七條 POS交易處理流程

POS交易分為間聯POS交易和直聯POS交易

間聯POS交易是指在商戶與代理行相連的POS上發起的交易,其資訊處理流程與ATM交易處理流程相同。

直聯POS交易是指在商戶與區域中心相連的POS上發起的交易。交易資訊經區域中心傳送到總中心,總中心優先通過髮卡行行內中心轉送髮卡行。髮卡行按規定對傳送來的交易做相應處理後,將響應資訊逆向傳送到區域中心,完成交易處理。

無POS商戶的跨行交易資訊流程暫按各行現有規定處理。

第五章 資金清算

第十八條 跨行交易資金清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髮〔1998〕598號檔案《銀行卡異地跨行業務資金清算規則》執行。

第十九條 總中心與入網銀行應根據上述檔案在跨行業務正式開通前簽訂《銀行卡跨行業務資金清算協議書》,併為人民銀行營業部門辦理資金劃撥提供賬戶資訊。

第二十條 為保證資金清算及時、準確的進行,總中心為入網機構生成並傳送當天的清算檔案,各入網機構應與總中心核對每日交易資訊,包括對賬資訊、交易明細、清算軋差淨額、應收應付結算手續費等。

第二十一條 總中心每日日切後,將當日對賬及清算資訊提交各入網機構方介面機,由各入網機構向介面機提取。

第六章 交易異常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由於入網機構計算機系統、通訊故障或特約商戶誤操作等引起的交易異常,交易各方須及時按規定處理。交易異常的處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衝正和差錯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衝正處理

全國銀行卡系統各方機構在交易轉發的各個節點上都應設有超時控制,當檢測到超時發生時,應拒絕該交易的繼續處理,並自動傳送衝正訊息。

衝正訊息僅在總中心同一結算日內有效,對隔日的衝正訊息應予以拒絕。衝正訊息不能出現在持卡人的賬單中。

衝正訊息的發出方收不到衝正應答時,應重新發送衝正訊息,直至收到應答為止。衝正訊息不能被衝正。

衝正金額為全部金額。

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產生衝正訊息:

(一)ATM吐鈔不成功;

(二)髮卡行批准的POS交易因POS故障而取消;

(三)代理行不能傳送吐鈔訊息給ATM終端;

(四)各節點上各聯網機構或其機具檢測到超時;

(五)通訊故障。

第二十四條 差錯處理

對跨行交易中發生的差錯,依據《差錯處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通過差錯處理不能解決的異常交易形成爭議時,當機構提出調解或直接裁決的請求,同時應服從和執行爭議處理機構的調解通知或裁決意見。

第七章 沒收卡處理

第二十六條 跨行交易中,除因終端故障或持卡人錯誤引起的沒收卡情況外,代理行只能在接到髮卡行指示的情況下做沒收卡處理,並應及時將沒收卡資訊通知髮卡行。

第二十七條 代理行應在ATM上明示客戶服務電話,對被沒收卡的持卡人查詢及時回覆。

第二十八條 由於ATM終端故障或持卡人誤操作導致的沒收卡,代理行須詳細記錄沒收卡處理資訊。在代理行營業網點的ATM上沒收卡的,持卡人可於當日或沒收卡後二個工作日內,持有效證件到ATM所屬網點領取。超過規定時間未領的卡或在非營業網點的ATM上沒收的卡,代理行應在沒收卡之日起十二日內將該卡通過適當方式傳送至髮卡行。持卡人持有效證件,於沒收卡後15日內到髮卡行領取。

第二十九條 代理行對按照發卡行指示沒收的卡,在作剪卡處理後於沒收卡之日起15日內,通過適當方式傳遞至髮卡行。

第三十條 代理行在按第二十九條情況進行處理後,暫按每張卡50元獎勵費的標準向髮卡行收取。

第三十一條 商戶依照止付名單、髮卡行指示沒收的卡,在作剪卡處理後及時送交代理行。代理行在沒收卡之日起15日內,通過適當方式傳送至髮卡行。

第三十二條 商戶在按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後,由代理行先分以下兩種情況墊付,再向髮卡行收取:

一、沒收卡片已上止付名單的,暫按每張卡50元標準;

二、根據髮卡行指示沒收的,暫按每張卡100元標準。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入網銀行應要求本行特約商戶受理所有入網絡卡種,並在受理銀行卡時執行以下操作規程。

特約商戶收銀員在受理銀行卡時,應從以下方面稽核該銀行卡的合法性:

一、該銀行卡是已入網的卡種;

二、該銀行卡在有效期內;

三、卡片的簽名條上沒有“樣卡”或“專用卡”等字樣;

四、該銀行卡沒有被打洞、剪角、折斷、塗改或毀壞的痕跡;

五、在受理信用卡時,須核驗持卡人身份證、卡片上照片與持卡人是否相符、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與背面的簽名及身份證姓名是否一致等;

六、在受理借記卡時,可不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證,但必須輸入個人密碼。

特約商戶收銀員在受理銀行卡時遇到異常情況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經審查,如發現持卡人與卡片照片不一致或交易單據簽字與卡片簽名條上預留簽字不符等可疑情況,應拒絕受理該卡片並及時與代理行聯絡處理。

二、操作中,發現卡片已上止付名單或髮卡行指示沒收卡時,應立即沒收該卡片,並按第三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及相關操作辦法自2000年10月30日起實行,僅為臨時過渡辦法,待制定中的“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範”釋出時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