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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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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

檔案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

檔案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中規範了檔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型別、實施檔案行政處罰應具備的條件、以及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等內容,具體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檔案局

文       號:檔發[2000]4號

頒佈時間:2000-05-10

實施時間:2000-05-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檔案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檔案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檔案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行政處罰法》、《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處罰適當;

(三)公正、公開、及時;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檔案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 管轄

第六條 國家檔案局負責對發生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於登記範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檔案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權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對檔案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辦理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交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時,可以報請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條 檔案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檔案行政處罰。

第三章 種類和決定

第十一條 檔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二條 實施檔案行政處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二)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

(四)屬於查處的機關管轄。

第十三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迴避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迴避未被決定以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集證據。

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調查筆錄、勘驗筆錄和鑑定結論及其他依法可作為證據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六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並製作檔案行政處罰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向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阻撓。

第十七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八條 檔案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複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調查終結的檔案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檔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檔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檔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五)認為應當給予當事人或者受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的,向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對於案情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檔案行政處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檔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檔案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有關送達的規定,將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檔案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三日內提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聽證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聽證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聽證結束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作出決定。

第四章 執行

第二十五條 檔案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按照檔案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內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檔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作出罰款決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當事人在十五日內不繳納罰款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和案件備案制度。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律工作的機構負責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

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

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每年向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一次本地區檔案行政處罰案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對重大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及時報告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三十二條 檔案行政處罰案件結束後,承辦人應將所處理案件的全部材料歸檔。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