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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醉駕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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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醉駕規定有哪些

一、事業單位人員醉駕規定有哪些

事業編制人員醉駕受到的處罰包括判處罰金等,但由於是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醉駕的話會讓他們受到更多的處罰,如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處罰。

《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因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醉駕被拘役,是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駕駛人醉駕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若醉酒駕駛的犯罪分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的,則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下對其使用緩刑,如是否屬於自首、是否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認罪態度是否良好等。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應積極向法院陳述辯護為自己爭取緩刑的機會。

醉駕被判處拘役適用緩刑的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較輕,而且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3、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事業單位人員醉駕也是需要依據我國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的,由於事業單位人員特殊,根據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事業單位人員醉駕被判處拘役刑罰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人員,即事業單位有權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