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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醉駕是否會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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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醉駕是否會開除公職

一、事業單位人員醉駕是否會開除公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為不特定性,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物件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由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此外,該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醉駕是國家不允許的,不單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主要是還連累了無故的其他人。公職人員與普通人員稍微還是有一點差異的,只要是公職人員因為醉駕背叛有期徒刑以上,那麼需要開除公職,所以公職人員一定要自律,畢竟代表著國家的體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