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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過失犯罪緩期執行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W)

一、事業單位人員過失犯罪緩期執行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事業單位人員過失犯罪緩期執行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判緩刑可以開除嗎?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第六、規範解聘辭聘制度: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依據以上規定,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無須經濟補償!

三、對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在處罰上,鑑於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處罰比對故意犯罪的處罰規定得輕。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絡,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四、法院判決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就算犯罪嫌疑人之前在事業單位工作,即便是在國家行政單位工作,構成過失犯罪以後要承擔的這些法律責任跟普通的工作人員並沒有任何的區別。至於說緩刑執行期間,當事人可以正常的工作,但是被事業單位開除了的話,事業單位也並沒有做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