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責任>

未成年人如何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3.09W)
未成年人如何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未成年駕駛車輛造成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未成年在16週歲以上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因侵權導致的法律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監護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因生理或精神原因無法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老年人、植物人、連體人、智障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準用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