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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18W)

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第4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誰來賠

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的規定,1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如,陳某年15歲,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他屬未成年人,其年齡智力程度尚不能完全參加民事訴訟活動,也無經濟能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此,陳某的父母作為他的監護人,在其對國家、集體及他人造成損害時,應當作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參加訴訟,並代為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因此,應由其監護人來賠償。

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有兩個標準:

一是執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執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既包括具體的、現實的支配,也包括潛在的、抽象的支配。

二是執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執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因機動車執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間接利益。

綜上所述,如果一件交通事故是由未成年人的一些行為所造成的,據有關規定,該交通事故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來進行承擔相關的責任。值得一提的一點是,如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盡責監護該未成年人,那麼其所需要負的責任,相對來說是可以減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