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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交通事故中責任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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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交通事故中責任如何承擔

一、對於交通事故中責任如何承擔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賠償。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按照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的事實,依據交通法規而作出的鑑定。它是以責論處、處罰得當、賠償合理為基礎,將直接關係到當事人要承擔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問題。因此,必須充分運用各種證據材料和計算資料進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認定。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是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在交通事故中對於責任的承擔,也是需要分主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的,很多的交通事故並不是由一個事故方造成的,具體的還是需要叫交通警察在分析完事故的完整過程,然後結合對當事人的審理所得知的情況來決定的。如果是由一方造成的事故,那麼需要承擔的責任一般會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