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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範圍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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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範圍怎樣認定

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損害的,不管是人事方面的還是財產方面的,此時都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肇事方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這也不代表什麼都可以要求進行賠償,法律同時也作出了範圍限制的。那到底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該怎樣認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範圍怎樣認定

1、 人身傷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3)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財產損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存在爭議時的救濟途徑

1、調解。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訴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認定的內容,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具體分為了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但具體該怎麼進行賠償,還需要看當事人實際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怎樣的,並不是說一定就全部由肇事方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