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交警處罰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對於交警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作出後的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提交行政複議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涉及交通違法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非現場違法處罰可以申請複議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屬於機動車號牌被套用的;
2、協助司法機關偵察破案、追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的;
3、車輛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4、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後錄入的監控交通違法行為的;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6、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7、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或標線與現場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的;
8、其它依法不予處罰或免於處罰的。
對於非現場違法,基本都是通過電子眼抓拍判定,使用者申請複議檢視記錄的視訊或者影象,並且作為證據材料,並提供其它的輔助證明材料。
而2—6條的違法處罰,當事人可以採取當場申請備案的方式,提交行政複議的證據。
三、申請複議準備哪些材料?
提起申請複議,當事人需要準備行政複議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駕駛證、行駛證,並攜帶公安機關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強制措施憑證》影印件,如果當事人無法前往,還需要提交一份《委託代理授權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收取滯納金。所以車主在收到交通罰單對處罰有異議並提起復議的時候,一定要先繳納違法罰款,否則會被收取滯納金,而複議成功後罰款會被退回。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受到了交通違法的行政處罰,但是覺得行政處罰的決定是不合適的,或者是不服從交警的行政處罰決定,那麼就在收到了交警的行政處罰決定那一天算起的60日之內,都是他準備行政複議的時間,但當事人如果是不想發起行政複議,通過行政訴訟來維護權益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