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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侵權責任認定方法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12W)

一、註冊商標的侵權責任認定方法是什麼?

註冊商標的侵權責任認定方法是什麼?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型別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

二、商標侵權索賠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0條規定:“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63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現行《商標法》關於侵權賠償的規定,可見,目前我國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採用了全面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法定賠償原則及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多元化相結合的方式。

商標侵權在現實生活之中是比較常見的,故此各方人員需要對商標進行嚴格把控。在商標註冊上,若是之後註冊的商標,與之前註冊的相似、或者是相同的,那麼此時不能同意其註冊請求,若能夠證明之前的註冊者搶注的,那麼需要宣佈之前已經註冊成功的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