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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侵權法條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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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商標侵權法條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註冊商標侵權法條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 收邀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3) 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 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 如果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利行為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商品;

(6) 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處於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最後,其商標侵權行為也就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一般的商標侵權的處罰也是直接由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可是商標侵權嚴重到一定的程度就會構成犯罪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或行政單位不會主動介入處理商標侵權案件,這需要被侵權方收集證據先向商標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