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責任>

韋XX交通肇事罪一審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15W)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韋XX交通肇事罪一審

    被告人韋XX,男,1997年7月21日出生,壯族,國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都安瑤族自治縣,住都安瑤族自治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8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都安瑤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羅仲波,廣西周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記錄

    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都檢刑訴(2019)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XX犯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X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式,於2019年3月27日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本案。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XX出庭支援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X1的代理人韋X2,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華安XX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韋X3,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唐X4,被告人韋XX及其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唐X4的訴訟代理人羅仲波到庭參加訴訟。因附帶民事訴訟案情複雜,為防止刑事案件過分遲延,先行審判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刑事案件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基本情況時間線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6月2日17時許,被告人韋XX醉酒後(從送檢的血液中檢出酒精含量為113mg/100ml)駕駛桂M×××××號牌輕型普通貨車沿縣道904線由東往西行駛,18時10分左右,行駛至縣道904線18公里+600米處時,車輛與對向唐X1駕駛的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唐X1受傷和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韋XX沒有停車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而是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因車子受損嚴重,被告人韋XX將事故車輛停放在離事故現場約三四公里的一甘蔗地旁,後被群眾找到並被帶回事故現場。經都安瑤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韋XX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唐X1無事故責任。經法醫鑑定,唐X1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在案發後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508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韋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韋XX具有自首情節;2、被害人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對本案的發生被害人有過錯;3、被告人已窮盡賠償手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判處二年左右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藥發票、交通事故搶救費墊付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通知書,證人韋X1、唐X2、唐X3的證言,被害人唐X1的陳述,被告人韋XX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人體損傷程度檢驗意見書、檢驗報告、司法鑑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作如下評判:1、關於自首,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後被群眾找到而被迫隨群眾來到事故現場。被告人不具備自首成立的條件。因此,辯護人關於被告人韋XX有自首情節的辯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2、關於被害人無證駕駛,對本案的發生是否有過錯的問題。經查,被告人韋XX的違法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未取得機動車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輛事實存在,但被害人這一違法行為不足以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此,辯護人以被害人有過錯為由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3、關於被告人是否窮盡手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的問題,被告人及辯護人並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證實被告人窮盡賠償手段,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裁判分析過程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輛,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508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尚未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且亦未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綜合本案案情,被告人不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因此,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韋XX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被告人韋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文尾

    審 判 長  黃 倩

    審 判 員  譚 麗

    人民陪審員  韋XX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