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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肇事逃逸罪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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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肇事逃逸罪一樣嗎?

一、交通肇事罪和肇事逃逸罪一樣嗎

我國《刑法》中只有交通肇事罪,沒有交通肇事逃逸罪,而交通肇事逃逸是屬於交通肇事罪情節嚴重的情形,處罰是相對比較重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中,本罪的主體可分為兩大類:

1、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不僅僅包括在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駕駛人員,而且還應當包括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

交通裝置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排程員等;

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會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客體要件。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交通運輸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其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觀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而言。

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後開車、超載、超速等,但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遇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四)、客觀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一般是針對於侵權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規定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在肇事中如果還發生逃逸的行為,那麼就會加重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犯罪的結果來進行判定,所以,在開車時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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