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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有何區別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26W)

交通肇事中常常有肇事者想要逃避責任而選擇逃逸行為,導致當事人死亡,有人認為這是一種不作為行為,因此算作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那麼是不是這樣呢?請和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因逃逸緻人死亡”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有何區別?

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有何區別

我國刑法理論把犯罪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可分為單純逃逸和移置逃逸兩種。單純逃逸行為的法律意義只能是不作為。而移置逃逸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理論界有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在他人急需救助的情形,行為人不但未予救助,反倒以作為而提高法益的危險性,這時刑法評價的重點應在作為而非不作為。第二種觀點認為,移置逃逸行為是不作為。將被害人挪開現場拋棄他處的行為看似一連串的作為,但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本來就不是在行為人身體外表的動靜,而是在他所違背的法律規範的期待方式。

刑法上的作為與不作為的特有含義,是指犯罪行為的基本形式。實施不作為的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是違反命令性規範,而不是指行為人沒有任何行動,有時行為人還可能以積極的行為去達到違反命令性規範的目的。如偷稅行為在本質上是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既不作為,但是,並非為此而什麼也沒有做。相反地,行為人往往要進行偽造賬目等活動。對於交通肇事逃逸而言,法律做出評價的重點在於行為人肇事後應當積極救助的作為義務上,而轉移被害人的行為只是排除了其他人實施救助的時機與條件,致使死亡未能避免。因此,這種移置逃逸對於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這一構成要件型別而言,應屬於不作為形式。

從不作為的理論來看,成立不作為犯的前提是存在作為義務。在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成立不真正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中,其作為義務的來源大多數學者認為是根據先行行為而得出的。即行為人因其先前實施的交通肇事致人重傷的行為,使被害人生命處於嚴重威脅的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實施救護行為防止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關於先行行為只要是足以產生某種危險就可以成為不作為的義務來源,而不管其先行行為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是有責的還是無責的。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由於肇事者先行的違法肇事行為使得被撞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肇事者基於其先行行為就有義務救助被撞者。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案件中,先前的肇事行為可以成為其後的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先行行為。但是,即使逃逸者對被撞傷者的死亡具有故意,也不足以就此認定逃逸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因為,不作為犯罪亦有其特定的犯罪構成,它也是主客觀的統一,僅憑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態度就認為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顯然擴大了殺人罪的成立範圍。

理論一般認為,不真正不作為犯,違反的是作為命令規範的行為規範,實現的卻是以裁判規範形式規定的作為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違反命令規範的不作為並不是實現通常情況下的作為犯的犯罪構成要件,只是在由於不作為實施的犯罪和作為實施的犯罪具有等價值的情況下,不真正不作為犯才能實現作為犯的構成要件。大陸法系中,構成要件的等價值理論成為解決不真正不作為犯處罰的根據,即要求違反作為義務所造成的侵害在法定構成犯罪事實上與以作為手段所引起者具有同等價值。據此理論,要構成不作為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間接故意或直接故意在客觀上除了具有作為義務,行為的可能性外,還應考慮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例如行為的時間、地點、環境、被害者受傷狀況等,只有這樣才能判斷其不作為的行為是否與犯罪構成規定的作為具有同等的價值性。

因此,具體到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要構成不作為犯,除了考察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客觀上具有作為義務外,還必須判斷逃逸人的不作為是否能夠達到與一般的故意殺人作為“等值”,其等價值判斷的標準,關鍵是看不作為中是否包含著剝奪受害者生命的現實危險性,即只要行為人的不作為具有使死亡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性,就可成立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據此可以區分不同的情形:其一,逃逸人對被害人的危險程序處於事實上的排他性支配關係之中,受害者的生命完全依賴於肇事者的保護,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其二,逃逸人對被害人的生命危險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排他性支配關係的,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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