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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及逃逸緻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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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及逃逸緻人死亡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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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緻人死亡怎麼定罪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



    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徵。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在發生車禍,大家不要想著怎麼逃避責任,要想著救人。如果因為發生車禍,肇事者逃逸,最後受害者死亡,那麼相當於肇事者是間接殺人,不但要有社會上的輿論,還有承擔心裡上的壓力,後期會帶著深深的內疚在監獄裡度過後半生,所以不要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