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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內容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12W)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內容是什麼?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到現場進行勘察並認定責任承擔,出示交通事故責任書,如果當事人收到責任認定書卻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對此法律有哪些規定,本站為你解答。

一、什麼是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指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設有專章,除明確規定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規定外,對於租賃、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已交付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轉讓人和受讓人對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逃逸時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分別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二、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對此法律有哪些規定的解答如上。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擁有機動車的家庭越來越多,上路的機動車也越來越多,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行駛中要遵守法律法規,遵守道路交通規則,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