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5民初70826號
案情簡介
原告沈X與被告陸X、中國XX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審理中,原告沈X提出申請要求追加上海XX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上海XX公司)為本案的共同被告,並撤回對被告陸X的起訴,本院均裁定予以准許。本案於2021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X及委託訴訟代理人陸婭、被告上海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雷X、被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茅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辦案經過
交通事故涉及材料比較多,需要去收集。
案件結果
一、被告中國XX公司在保險範圍內賠付原告沈X各項損失共計22,725.83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上海XX公司賠付原告沈X律師代理費2,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5元(原告沈X已預交),減半收取計557.50元,由原告沈X負擔348.50元,被告上海XX公司負擔209元,被告應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倪XX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周尊意